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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学会设立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理事会成员、会员遴选及会费收取办法》 (2018年11月通过) 根据《中国太平洋学会章程》和《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工作细则》,现对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理事会成员、会员遴选及会费收取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的日常学术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并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若干个,每一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单位由依托单位承任。 第二条: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条: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 会 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通过会员选举产生,报中国太平洋学会批准。第一届理事会由依托单位——中晟金烨(北京)防务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研究院),根据分会发展需要以及海洋安全、能源战略、海洋能源产业、海洋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造船业、钢铁企业、信息产业等领域候选人(单位)的专业素质酝酿推荐,报中国太平洋学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两类。单位成员包括:理事长单位(由依托单位担任)、副事理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事理单位和会员单位。个人成员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事理、理事及会员。 第五条: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遴选,主要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推荐报中国太平洋学会同意产生。 第六条: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组成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候选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工作业绩、学术影响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条件,同时应考虑不同领域与界别的平衡。 第七条:担任分会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和会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根据以会养会的原则和惯例,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的单位成员应缴纳会费。理事长单位承担分会办公、日常开支;副理事长单位为30万元人民币/年;常务理事单位为10万元人民币/年;理事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年;会员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年。 第九条: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授予专门牌匾。 第十条:理事长单位可推荐1名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3名常务理事、4名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可推荐1名副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2名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常务理事、1名理事;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理事。五个会员单位可联合推荐1名理事。以上单位推荐的理事会组成人员,需经会员大会选举程序。如候选人未获会员大会通过,可再做推荐。 第十一条:副理事长单位经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同意,可以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名义开展专业学术活动,并参与理事会日常决策;常务理事单位经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同意,可主持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专业(小组)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报名,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凡以个人身份申请做会员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具有本分会相关领域或专业高级职称;或是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全军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组骨干成员;或是本分会相关高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军队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是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在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领域做出成绩者。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职务的人员的综合条件原则上应高于一般会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生效,解释权在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能源与装备建设分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