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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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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4-23 15:48作者:杨永清、潘勇锋

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之

【摘要】本文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从十一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关联交易方面,增加确认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规则,遵守法定程序本身能证明交易的公平性,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则由交易方承担交易结果公平的举证责任;公司登记方面,明确向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增设公司秘书制度以及登记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确公司登记被撤销后,民事责任由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方面,增加失权股东救济途径、完善股东出资不实责任以及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制度;以债权出资的,增加公示、债务人确认等特殊程序;关注营业转让,增加营业转让制度。此外,还对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表决权的限制行使、股权变动生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责任、认缴(未到期)资本减资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关联交易;公司登记;出资瑕疵;营业资产转让

九、规定股权被司法冻结后限制表决权

股权被冻结后,该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出质,但实践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可能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将公司主要财产低价转让或者减损股权控制利益,使股权价值大幅降低。例如,被执行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名下仅有的土地使用权低价转让,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使冻结股权比例大幅下降,损害被冻结股权的控制利益。假设行为人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在与他人就股权本身发生争议、股权被司法冻结后,利用其绝对控股权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新的投资者,使得自己持有的股权占比下降为10%,最终使得他人虽然通过诉讼取得该部分股权,也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再如某公司80%的股权被冻结,那么持有这80%股权的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主要资产进行转移,从而使得被冻结的股权实际价值大为贬损。这也是前些年许多地方法院在冻结股权的同时查封公司股权项下等值资产的原因,就是担心股权价值被稀释。当然这样做混淆了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我们对这种作法坚决予以制止。然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未解决。我们认为,股权冻结期间,视情限制该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行使,使该股权在表决中不起实质作用,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对公司重大资产进行处置需要召开股东会决议时,被冻结股权的表决权不能行使,如果达不到要求的法定数额,就不能进行这一重大资产的转让。如果被冻结的股权所占比例不高,则对公司正常运营不会产生影响;如果该股权占比足以控制公司,则限制表决权恰恰可以避免股东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贬损股权价值,损害公司利益。这一方式,可以较好地平衡司法不过度干预公司运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综上,建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一条规定: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全部或者部分冻结后,法院可以同时裁定该股东不得行使所冻结股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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